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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不挂科】期末考试重点知识点独家整理归纳

第一章 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 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 代理法

1. 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 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 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 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案例:

1. 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

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 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请分析:

(1) 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

可以, 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

(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

           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

3. 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

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

4. 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

 (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

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 (2)为什么?  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

5. 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 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

2. 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 “人的组合”;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3. 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

 

案例:

1. 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 (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 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

2.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 限为2年。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3. 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

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 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

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

 

第四章 公司法

1. 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

2.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

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

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

3. 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4.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

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

5. 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

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

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

6. 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

 

案例:

1. 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

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 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

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

2. 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

3. 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

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4. 权利担保责任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5. 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

 

案例:

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

(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

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

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

 

第六章 票据法

1. 票据的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

2. 三种票据的概念及特征

汇票的概念与特征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本票的概念与特征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一种书面票据;它包含一项无条件的承诺:出票人承担了向本票写明的收款人支付一笔确定金额的款项的义务,或者根据收款人的指示支付该笔款项;本票的付款时间为请求的日期,或者为某一确定的日期;本票须有出票日期,并有出票人的签名。

支票的概念与特征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

3. 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区别

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本票由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出票人委托第三人支付票款。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主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出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

支票与汇票的区别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4. 票据法的基本原理

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促进国际和国内贸易的进行和资本的迅速与无阻碍地流动,确保票据能够为市场服务,在工业革命初期就纷纷颁布相应的票据立法,确立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性质和特征,其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出票、背书、承兑、付款、追索的程序等问题。

 

案例:

1. 被告A欠B款项55000元。为偿还欠款,A于3月9日向B开出一张金额为55000元的转账支票。3月12日,该支票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遭银行退票,B遂将该支票退给A。3月14日,A又开出一张金额为40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B,言明偿付欠款。B要求银行付款时,再次因A的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B起诉A,要求A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金额55000元承担票据责任。A提出抗辩称:经过核对,发现A欠B的款项不足40000元,实际应为38000元,故B无权要求A承担55000元的票据责任,也不应要求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根据案例,思考以下问题。

(1)B是否有权要求A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金额55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B不是55000这张票据的持票人,所以无权要求A承担票据责任。(2)如果经过核对,发现A欠B的款项确实为38000元,B是否有权要求A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对于40000这张票据,B是合法持票人,所以有权。  但A可以“A与B之间只有38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要求只承担38000元。即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  依据:《票据法》13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条的“约定义务”本案例中应该这样理解:B没有履行2000元的义务,所以这2000元B不该得,A据此抗辩,不承担这2000元的支付义务。)(3)如果经过核对,确定A欠B的款项为55000元,B按第二次转账支票的金额40000元要求A承担了票据责任之后,是否还有权要求A偿还剩余款项?

有权。但此时权利来源不是《票据法》,而是民法。《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支付是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4)如果法院在审理中,发现A第二次开给B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是一张已经停止使用的旧式支票,此时B是否有权要求A承担该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的票据责任?

  有权。票据形式无效并不影响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的效力。虽然《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但此管理办法的性质是管理性,而非强制性。违反该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对票据的效力发生影响。

2. 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一张支票,金额1500美元,邓肯凭该支票到银行要求付款。问:(1)如果银行知道邓肯是一个毒品贩子,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这张支票是用于购买毒品,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否,因为持票人参与与票据有关的不合法行为。(2)如果邓肯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的该支票,银行亦知道这一事实,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否,因为持票人以欺诈手段获得的票据。(3)如果邓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该支票后,将其转让给杂货店主伍兹,购买日用品,银行是否应当向伍兹付款?

  是,因为《票据法》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3. A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A在背书时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与注明“免予追索”字样有什么不同?

(1)限制转让背书:指背书人背书时加注了“不得转让”,“支付给某人”等限制转让的文句。我国《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又称无担保背书,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载明不负任何担保责任字句的背书,通常是背书时加注“免予追索”等字样,免除担保承兑或付款的义务。我国法律不允许背书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  A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B公司,购买钢材,该汇票经付款人、自己的开户银行C银行承兑,付款日期为出票后2个月。B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冲抵欠款。   如果D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不久,就被E公司吞并,E公司取得该汇票,又将它背书给F公司。付款人C银行能否以背书不连续为由对F公司拒付票款?

答: 因税收,继承,赠与以及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的,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方式,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5. 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一笔款项,签发一张自己为出票人、B公司为收款人、自己的开户行C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申请C银行对该汇票予以承兑。C银行在汇票上记载了“承兑”的字样并签章,同时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帐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为09年9月10日。  B公司收到汇票后,向自己的开户行D银行申请贴现。D银行以电传向C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C银行电传回复“承兑有效”。据此,D银行向B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

  09年9月10日,D银行提示付款,遭C银行拒绝,理由是出票人A公司帐上没有足够款项支付票款,不符合承兑人注明的付款条件。D银行则认为:C银行通过电传告诉D银行“承兑有效”,属于再次承兑,这次承兑没有任何条件,D银行按第二次承兑要求付款,C银行应无条件付款。问:(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

不正确,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而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账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这是不允许的。(2)它是否作了有效承兑?

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账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这是不允许的,是无效的。(3)C银行通过电传告诉D银行“承兑有效”在票据法上的后果是什么?

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承兑。

6.  5月11日,A百货公司开出一张由B银行承兑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C电器经销公司购买一批家用电器,票面金额200万人民币,付款期6个月。C电器经销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用于进货。11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1月18日B银行向D公司支付了票款,然后向A百货公司求偿票款。但此时A百货公司亏损累累,无力偿还票款。于是,B银行凭票向D公司追索,要求D公司偿还票款。问:B银行是否有权向D公司进行追索,要求D公司偿还票款?

答:无权,因为汇票的追索权是指当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所有背书人或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而D公司不属于此范围。

7.  2004年10月25日,我国A国有独资公司向日本B重型机械制造公司订购了一批设备,价值120万美元。对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由A公司于合同签订后30天内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120万美元,收款人为B公司,出票后2个月到期的票据支付货款。问:你认为A公司可以采用哪种票据付款?

  答:可以采用汇票票据付款。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1. 纽约公约(主要内容):

各缔约国之间应互相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境内作成的仲裁裁决缔约国按本国的程序规定,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才可以根据被诉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

(1)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2)被诉人没有给予选择仲裁员或对于案件提出意见的机会(3)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或仲裁国的法律(5)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的有关当局撤销(6)裁决的争议,依据执行地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7)裁决的内容与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2. 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及特点

定义: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中所订的仲裁条款或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提交给各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审理、裁决的活动。这种裁决通常是终局的

特点: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典型的国际性特点;国际商事仲裁义正以双方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为基础;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通常是终局的;与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易于保密、程序简单、节省费用等优点;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 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内容:

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人种菜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条款:所谓仲裁条款,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

仲裁条款的内容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为保证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被视为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

4. 仲裁制度的基础

基于国家法律对当事人自治原则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中的认可,它允许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有权为自己设定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并从事相应的法律行为,并承认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

1. 中国A公司以FOB条件向日本B公司出口59吨蔬菜,在大连港装船时由商检机构检验并开具合格证明书。但该批货物运抵日本时已经严重腐烂,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出口合同的条款,该争议被当事人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为:日方应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1)如果日方对裁决结果不服,是否可以向有关法院起诉,或者要求更换仲裁机构重新仲裁?

否。①因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②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商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中所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提交给各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审理,裁决的活动。这种裁决通常是终局的。

(2)如果日方拒不执行仲裁裁决,中方是否可以申请有关机构予以强制执行?

可以。仲裁协议时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条件。仲裁所载事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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